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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明治時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原本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新北市
    新莊區
    中平路439號9樓
  • 數量
    97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文授資局物字第11430054461號
    2025-06-03 13:47:21.285
  •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種類
    種類代碼
    G3


    種類名稱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 年代
    1895-1911
  • 材質
    紙質
  • 尺寸
    24.5×17~29.7×21(cm)
  • 保存環境
    庫房或展覽空間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177777
  •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部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評定基準
    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 保管單位
    保管單位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古物所在地
    所在地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保存空間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9樓


    保存空間屬性
    公務設施


    保存空間文資身分
    無文資身分


  •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2、3、5款
  •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
    既存(繼承)
  • 指定(登錄)理由
    一、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在軍事鎮壓的同時,採取司法手段,透過制定匪徒刑罰令以應付武裝抗日,故地方法院亦審理匪徒罪案件,因而本批檔案保存如「南庄事件」及「北埔事件」等武裝抗日歷史事件相關判決。其重要關係人物受到刑事訴追,均在本批檔案中留下資料,可見證日本統治下在明治時期臺灣抗日運動之歷史發展。 二、藉由判決書引用法條與刑度,反映出日本帝國刑事法體制;從法官對法律運用與量刑,可見司法官認事用法過程;而判決書寫格式,則顯示司法社群文化或國家司法制度之定著化,如反映總督府從軍事接收到實施民政過程、軍事審判至普通司法審判差異。於今以人民為中心而論史,這些判決正記錄從1896年起,現代意義刑法如何透過受過現代法學教育的司法官之解釋適用,在臺灣社會重新塑造有別於傳統中國法刑事司法正義。 三、總督府法院是由繼受歐陸法學日本帝國所引進的制度,其背後建制原理與清治時期完全不同,這套法院知識體系運作,與戰後同樣繼受歐陸法學體系中華民國法院體系或司法運作模式,皆十分接近,本件檔案可反映臺灣近代律法發展變遷;此外司法裁判文書所記載事實,可呈現出臺灣社會當時社會生活樣貌,是兼具研究臺灣法律史及庶民社會史之重要資料。 四、「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於1898年7月改正,調整為臺北、臺中、臺南三所地方法院。其中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原本至今尚未發現,僅有臺中與臺北地方法院仍存;又因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包含新竹、宜蘭等廳,幾乎涵蓋北臺灣,其內容最多變且判決數量最繁,益顯臺北地方法院所存者更為珍貴。 五、檔案中可見軍政時期所存之刑事判決原本,除補足日治時期法院檔案完整性外,作為軍事法院審判結果,不僅可與後來總督府法院判決相比較(軍政下軍事法院與民政下普通法院),單就軍事審判而言,亦可跟戰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軍事審判檔案進行對照;本件檔案涵蓋管轄區域,上與清治時期「淡新檔案」所涉淡水廳、新竹縣高度重疊,使得源自兩個不同國家體制審判機關所產生兩份檔案,在各自價值外,還因共同地域人文活動,形成能完整反映出地域社會歷史之延續性司法文化。
  • 代表圖像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典藏或財產編號
    A504200000F/1895/日據判決暨公證原本/0505-;A504200000F/1911/日據判決暨公證原本/0486
  • 保存現狀
    狀況不良,需維護。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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