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莿桐保甲事務所

日本統治初期,為了有效控制地方社會,參考了清代的保甲制度,於明治31年(1898)起施行「保甲條例」,規定10 戶為1 甲,10 甲為1 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做為警察的輔助機關,協助警察進行調查戶口、搜查土匪、戒除鴉片、預防傳染病、修橋鋪路等工作。 明治44 年(1911)台灣總督府進而要求各個地方成立「保甲聯合會」,並設有保甲事務所作為辦公場所,內部設置專職的保甲書記,協助執行地方行政事務。莿桐保甲事務所即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設置,依據現存的棟札記載,上棟祭日期為昭和9年(1934)7月,當時上棟祭執行者為五間厝神社官司桑原武吉,工事負責人為張文英。 按日本習俗,在上樑儀式時,會在主樑上懸掛或釘上一塊木板(即棟札),木板上墨書記載建物建造過程或修理記錄,一般的書寫的內容包括,工程名稱、上樑的年、月、日,主要參與工程人員(工匠)、關係人員姓名及為維護建物祈願的各種神明等文字,用以感謝工作人員努力,並祈求後續工程順利進行,平安長久。 1934年(昭和9年)8月27日「莿桐保甲聯合事務所」舉行落成典禮當天的盛況,從當時《臺灣日日新報》所報導內容,以及當年出席的人員來看,可說是地方上的一大盛事。而往後與莿桐庄境內有關的記載與報導,是在時隔4年之後的1938年(昭和13年)3月10日的《臺灣日日新報(日文版)》,見到有關於「莿桐庄聯合保甲」的新聞報導,標題〈莿桐聯合保甲が 郡下一、模範部落 斗六郡で表彰式擧行〉 。即斗六郡對於轄下的「模範部落」予以表彰。 另外更由警察課長對於保甲關係人維繫地方有功的獎賞競賽,藉由表彰式的舉行,由時任郡守中松乙彥針對優良的聯合保甲頒給表彰狀和獎賞品,其中第一名者為「莿桐聯合保甲」。有趣的是從該則新聞中,還可發現當年度並列第一名獲得頒發「一等賞」的還有「大埤聯合保甲」,該場頒獎表彰典禮,最終於中午12時30分結束。從此則當年度《臺灣日日新報》對於當時斗六郡針對各地「保甲聯合會」進行有關各地聚落所在境內,藉由競賽的型態予以舉行頒獎典禮,同時也予以訓示各聚落保甲、人民等所該注意的事項,可見當時臺灣總督府自日治初期沿用清領時期以降的保甲制度,並搭配日本自推動明治維新後所施行的「警察制度」,舉凡治安維繫、公共衛生、環境清潔等,皆由「保甲制度」來維持當時臺灣各聚落內的社會運作。 臺灣總督府在日治初期頒布《保甲條例》和《保甲條例施行細則》當中所指的「保甲役員」正是一般臺灣社會大眾傳統印象所指涉的「保正」、「甲長」。至於「保甲書記」則是配合警察對於民眾當時政令宣導、公共衛生預防、治安維繫等重大事務,幾乎無所不包,當時具有官方色彩,並有考核給薪的「保甲書記」演變到二戰後國民政府來臺,1945年(民國34年)以降,在村里辦公室,除了人們所熟知的村里長以外,實際上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便是「村里幹事」該項職位。 日治時期莿桐保甲事務所除作為保正及甲長們處理保正事務之場所外,也常作為民眾的集合地點。二次大戰後,長期做為莿桐村辦公室使用,於建築物空間用途上,同樣延伸作為提供地方民眾集會場所之空間。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雲林縣
    莿桐鄉
    莿桐村中山路170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文資二字1113813734C
    2022-06-16 00:00:00.0
    登錄
  • 種類
    種類代碼
    A6


    種類名稱
    衙署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資產科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55523218
  •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觀光處
  • 所屬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
  • 是否收費
  • 是否開放
  • 評定基準
    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雲林縣
    莿桐鄉
    莿桐段
    26-14
    2
    雲林縣
    莿桐鄉
    莿桐段
    26-8
  • 緯度
    23.759232
  • 經度
    120.500192
  • 法令依據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彙整
  • 指定(登錄)理由
    (一)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興建於昭和9年(1934),主建築之主結構如磚承重牆、外牆洗石子、室內磨石子窗台、洋式木屋架,以及木造天花板、屋脊、屋瓦、與大部分木造窗戶等,皆完整保存初建時原貌。 (二)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見證日治時期警政與保甲制度歷史,其建築造型表現出昭和時期現代主義流風,在當時可說相當罕見。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