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依據昭和12年(1937年)大溪郡役所廳舍的規劃圖,郡役所區域內主要有五棟建物,分別是U字型主廳舍、主廳舍背面的兩棟附屬建物、以及基地東邊的會議室;戰後初期轉為「新竹縣警察局大溪警察所」之廳舍,據民國37年(1948年)的航測圖,當時大溪警察所區域內除了原本的U字型主廳舍,背面兩棟附屬建物改為單棟一字型雙坡建築,基地東邊原增建會議室之位置出現一棟寄棟頂建築;另外,基地西側主廳舍右翼末端也出現另一棟寄棟頂建物,是為拘留所設施,由此可判斷出拘留所設施建置日期為昭和12年(1937年)至民國37年(1948年)間。 大溪郡役所現存舊構郡役所時期為警察課辦公室,戰後沿用作為警察分局的辦公空間,大溪分局搬遷前是為偵查隊長辦公室及鑑識科辦公室。舊郡役所主廳舍建物目前僅剩一樓牆體,現存構造細項分別有局部地坪、抬高木地板床組、牆體、窗扇、鐵窗等。由構造表面的清水磚表面及洗石子裝修,可判斷為大溪郡役廳舍的建築,即昭和2年(1927年)至昭和3年(1928年)間建造的紅磚造建築。從大溪郡役所廳舍的增改建歷程可以得知,大溪郡役所廳舍自落成以來隨著空間使用需求,於不同時期率續增建設施,現存舊構1樓右翼構造可追溯於昭和2年(1927年)至昭和12年(1937年),留置場則為昭和12年(1937年)至民國37年(1948年)間,長期為大溪警務機關辦公及執法設施。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桃園市
    大溪區
    普濟路9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文資字第10901985161號
    2020-09-25 10:12:13.738
  • 種類
    種類代碼
    A20


    種類名稱
    辦公廳舍


  • 現狀
    大溪郡役所舊構:已由大溪區公所整修,目前作為倉庫使用。 留置場:維持原有格局、結構,其餘構造材料等則現地保存,目前尚未開放。
  • 外觀特徵
    大溪郡役所舊構: 透過現場遺留的構造來判斷,可歸納出三個不同時期,分別是大溪郡役所警務課時期舊構(1927年)、新建留置場時期(1937-1951)、後期增建構造;其中大溪郡役所警務課時期舊構為清水磚牆,局部表面以洗石子裝修,反映出歷史樣式的外觀,此外,舊構部分牆體與拘留所(留置場)共用,砌法上顯示出兩者建設的先後關係,舊構牆體另有人造石(抿石子)裝修,是為目前僅存的外牆裝修材。 留置場: 建造年代研判為1937至1946年之間,是郡役所建築群設施之一,內部有四間扇形拘留室,牆體為承重磚牆、屋架為西式木屋架、屋頂鋪設水泥瓦,其磚砌造結構體及洋式木屋架承襲自日治時期洋式建築的形貌。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桃園市政府
    建築所有人
    桃園市政府(大溪郡役所舊構)
    建築所有人
    桃園市政府(留置場)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資產科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3322592分機8612
  • 主管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所屬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
  • 室內特徵
    大溪郡役所舊構: 原留置場空間內部則保有抬高木地板構造,地板下則附設通氣孔設備。現況窗扇均為左右推拉窗,氣窗為木作單扇迴轉窗未見文獻記載的上下推拉窗。現存實木窗窗框工法細緻,上部氣窗外部有木作窗簾盒,研判為日治後期或戰後初期的作品。窗框外目前均設有鐵窗,是至今常見的不銹鋼鐵窗。鑑識科(拘留所鄰房)的通氣孔設備,為配合室內抬高木地板所作的設計,具有通風防潮的功用,通氣孔設備外設有鐵欄杆,具有防侵入或逃脫的功能,欄杆內原有木作擋板,具有防止鼠類、蟲蛇類入侵的功能。 留置場: 四間拘留室地坪都是以木構造架高方式呈現,外側有通氣孔,其他通道地坪為磁磚地坪。
  • 是否收費
  • 是否開放
  • 評定基準
    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大溪區
    武嶺段
    884
  • 緯度
    24.88015
  • 經度
    121.28685
  • 法令依據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桃園市歷史建築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
  • 指定(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採灰泥粉刷之建築風格,與老城區建築群之外觀及色調均具和諧性,材料、工法亦具大溪地域風貌及建築藝術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在建築結構與空間規劃上反映了1930年代受西方獄政管理的理念影響,在方形平面中區隔出類扇形平面的格局,極具建築空間設計上的保存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少數郡級遺留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