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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

本案建築「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創建於日治時期,現今位於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四段182號。 日治初期,為推行殖民地政策及調查相關戶政業務,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住民調查規程」,明治31年(西元1898年),於各地員警官吏派出所內設置「保甲聯合會」,並雇用保甲書記負責承辦戶籍登記作業,明治39年(西元1906年)建置戶籍,分別由警察機關及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日治時期保甲事務所隸屬於警政系統,用以管理保甲內的戶政、民眾,另外也協助宣導政令,為一般民眾較常接觸之公共空間。初期辦公空間與派出所共用,日治中後期為因應保正聚會以及皇民化運動推行之集會,於是將建築物獨立於派出所辦公室之外,本案的「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便是獨立於派出所辦公室之外的獨立建築,但仍隸屬於「舊館派出所」。 「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原為「舊館派出所」的相關建築,由於行政管轄名稱改變,名稱亦曾數度變更,原為大崙派出所、再者為羅厝派出所,在日治時期管轄舊館、南館、羅厝、埤腳、梧鳳等地,並派駐有巡査及保甲事務所職員各一人。派出所內建築群配置有辦公室、本案的保甲事務所、水塔及花園等,配置關係仍保有日治時期舊貌,一旁的舊派出所辦公廳於民國76年(西元1987年)拆除,並興建鋼筋水泥辦公廳,而本案的保甲事務所因民國81年(西元1992年)戶警分立政策實施後,將室內隔成兩間並改為警察宿舍使用。後於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經彰化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彰化縣
    埔心鄉
    舊館村員鹿路四段184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授文資字第1090213586B號
    2020-06-24 13:44:53.862
  • 種類
    種類代碼
    A6


    種類名稱
    衙署


  • 現狀
    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於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登錄為歷史建築,建築現在因年久失修,多有破損,需進行修復。
  • 外觀特徵
    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建築群體包括辦公廳、舊保甲事務所、舊水塔及辦公廳前花園等,辦公廳居中,右側為保甲事務所。建築群體外圍包覆一圈低矮圍牆,仍保有日治舊貌,辦公廳舍主入口處圍牆,由四根短柱及牆面作出弧形退凹;保甲事務所主入口處,原由兩根短方柱界定入口,而後因改為員警宿舍使用而封閉入口。 舊保甲事務所外貌為清水紅磚造,平面呈長方形一室類似集會空間。主入口為山牆面,主入口門廊水平雨遮板外凸強調入口,並反映臺灣潮濕多雨氣候,山牆面上開有三扇方窗,山尖處由洗石子泥塑出一個類似懸魚之裝飾物,正立面由洗石子面收邊,左右兩側扶壁與山牆面交接處,藉由兩道水平線條轉化。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1.建議管理單位定期於風災震災後進行巡視,若有重大破壞或改變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2.屋脊變形漏水,植生扎根嚴重已影響結構,牆面多處開裂嚴重,須請主管機關協助管理單位擬定相關計畫。 3.管理單位日常巡檢清整,應定期清除攀附植生,避免竄根持續破壞結構牆體。
  • 使用情形
    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因建築狀況不佳,目前暫不對外開放,待後續再利用規劃與利用。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中華民國
    土地所有人
    黃OO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 主管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7292201
  • 主管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 所屬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 室內特徵
    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臨辦公廳側面開有兩道推拉門,室內短向端牆面有一類似洋風圓拱圈、拱心石及方拱所組成之邊框,推測為保甲事務所進行鄉民集會時之講臺。
  • 是否收費
  • 是否開放
  • 評定基準
    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彰化縣
    埔心鄉
    霖興段
    971
    2
    彰化縣
    埔心鄉
    霖興段
    974
  • 緯度
    23.9481508
  • 經度
    120.525873
  • 法令依據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傅朝卿等人編著,《彰化縣重大意義歷史建築調查研究》,彰化:彰化縣文化局,2005,P.3-406。
  • 指定(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建築本身為磚構造,具有20世紀初官式辦公廳舍的建築工藝價值,包括外部型制,洗石子、板條天花等。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有西式屋架,屋頂下方有圈樑,正面成山形牆立面,為日治末期紅磚造辦公廳舍的典型。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目前本縣乃至全臺各地,保甲事務所已不多見,具稀少性。
  • 開放時間
    未開放。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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