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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研議與施行文獻

本文物的材質為紙質,長27.5公分寬19公分,散裝。其內容為民國22年(1933)至民國37年(1948)國民政府研議與施行憲法的文獻,凡7件(卷),共755頁,包括了憲政實施協進會、憲法草案、國民大會代表對憲法草案意見彙編等檔案。主要有:抗戰期間由邵力子、王世杰呈擬「憲政實施協進會組織規則」、會員名單及該會結束情形,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呈請憲政實施籌備委員會委員,憲政實施協進會會員組成人員,邵力子呈憲政實施協進會常會關於派員分駐各省執行考察任務決議、遴員考察規則及委員更動情形,以及自民國24年(1935)至民國35年(1946)間歷次「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草擬情形,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代表提案意見摘要,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定經過,商務印書館擬具影印憲法辦法,國民大會代表對於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意見彙編等重要法制文獻。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北市
    中正區
  • 數量
    7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03731號
    2019-01-09 17:10:34.922
  • 級別名稱
    國寶
  • 種類
    種類代碼
    G3


    種類名稱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種類子類別代碼
    G3.2


    總類子類別名稱
    公文書


  • 年代
    民國22-37年(1933-1948)
  • 材質
    植物:紙
  • 尺寸
    長27.5公分寬19公分
  • 保存環境
    庫房或展覽空間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資產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122177623
  •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部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評定基準
    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性/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
  • 保管單位
    保管單位名稱
    國史館


  •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3、5款
  •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
    移撥
  • 出處或來源說明
    民國85年(1996年)12月20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
  • 指定(登錄)理由
    在進入憲政階段之前,國民政府為進行國家法制化,由立法院經過多次審議,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通稱「五五憲草」)並在抗戰期間,先後有「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與「憲政實施協進會」,分別對五五憲草提出修正意見,供日後制憲參考。抗戰勝利,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1月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會中與會各黨派代表對於憲法草案提出十二項原則修正,並擬訂《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通稱「政協憲草」)。經立法院呈送國民政府,再由國民政府轉送國民大會,據以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是以今日的《中華民國憲法》,實脫胎於歷次憲政運動成果與歷來憲法草案的討論制定藍本,前後相關議案亦值得仔細檢視考究。 本案7件文物,為民國22年(1933)至民國37年(1948)國民政府研議與推動成立團體討論憲法施行的文獻,包括「憲政實施協進會」、「憲法草案」、「國民大會代表對憲法草案意見彙編」等檔案,皆屬原始文件,各件檔案種類繁多且數量龐大,具有歷史完整性保存脈絡,而原始材料保存至今數量極其稀少,珍貴且具唯一性,能反映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對國史尤其具有特殊意義。
  • 典藏或財產編號
    001000000053A-55A、001000000060A-63A
  • 保存現狀
    本文物的材質為紙質,典藏於國史館專業的典藏庫房中,各頁面的保存情況良好。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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