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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民國20年6月1日公布)

本件藏品為民國20年(1931)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係於民國48年(1959)9月17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原卷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正本)」。約法本文有89條條文,簽章欄由于右任領銜,共559人簽署,其中國民會議主席團9人、出席人485人、列席人65人。 封面及封底為硬殼錦綾裝裱。內文以楷書手抄,單頁六行,兩頁裝裱成一開,以左翻蝴蝶裝方式裝成冊,基底材為紙質,媒材包含書寫墨跡及紅色印泥。第1頁和第102頁為封面、封底,第2~47頁為法條,第48~82頁為簽章欄,第83~99頁為空白頁。至於第100~101頁原闕,當亦為空白頁。邊已多處脫膠分離。「封里」底有殘留環保膠。另外附有專屬的典藏「木匣」。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北市
    中正區
  • 數量
    1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文授資局物字第10530036841號
    2016-04-26 00:00:00.0
  • 級別名稱
    國寶
  • 種類
    種類代碼
    G3


    種類名稱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種類子類別代碼
    G3.2


    總類子類別名稱
    公文書


  • 年代
    民國20年(1931)
  • 材質
    紙質
  • 尺寸
    文件尺寸:長66公分、寬51公分、高7公分、文件重量:6.1公斤;木盒尺寸:長59.3公分、寬41.8公分、高15.0公分;木匣重量:4.9公斤
  • 保存環境
    庫房或展覽空間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 主管機關單位
    古物科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295848
  •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資產局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評定基準
    具有特殊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歷史流傳已久或史事具有深厚淵源/具有特殊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 保管單位
    保管單位名稱
    國史館


  • 古物所在地
    所在地名稱
    國史館


    保存空間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號


    保存空間屬性
    博物館、圖書館


    保存空間文資身分
    古蹟


  • 法令依據
    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6款。
  •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
    移撥
  • 出處或來源說明
    民國48年(1959)9月17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
  • 指定(登錄)理由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係我國在行憲之前的訓政時期,所頒行的最高法典,是法於中華民國20年(1931)5月12日由國民會議制定,同年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民國17年(1928)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但不久各方即因裁軍政策產生摩擦,導致馮玉祥、李宗仁、閻錫山等人陸續與蔣中正以武力相抗,最終在民國19年(1930)爆發了中原大戰,汪兆銘且籌劃在北平另行組府,另倡議《太原約法》的對立方案。在《太原約法》的刺激下,國民政府正式研擬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資依循,於民國20年(1931)6月1日頒行。中國國民黨即依「軍政、訓政、憲政」的治國規劃,展開執政。 現由國史館典藏的此件藏品即為當年訓政時期約法的正本,原件上署有國民會議主席團主席于右任、張學良、張繼、戴傳賢、吳鐵城、周作民、林植夫、陳立夫、劉純一9人全體代表簽章,見證我國民主憲政立法過程之艱辛,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
  • 代表圖像來源
    國史館
  • 典藏或財產編號
    134000000228A
  • 保存現狀
    完整良好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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