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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園庄役場

芬園庄役場為芬園鄉舊公所廳舍,興建於昭和10年(西元1935年),不僅見證芬園鄉的發展歷程,亦為目前國內少數留存的日治時期庄役場建築之一,現址位於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96號。    「芬園」之地名約始於光緒年間,日本政府治臺後,地方行政區劃歷經置縣、置廳及置州等制度調整,大正9年(西元1920年)州市街庄制度實施,「芬園庄」即於此時設置,隸屬臺中州彰化郡,芬園庄役場位於「芬園275番地」,依據《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記載,昭和9年(西元1934年)以前,芬園庄役場一直以借用民宅的方式作為廳舍,因建築老舊且不敷使用,原先預定該年在芬園公學校(原社口公學校)東側建設芬園庄役場,然而,該次庄役場遷建計畫最終並未實現,直至昭和10年(西元1935年),另於現址興建芬園庄役場,即今所見之建築。依據《臺灣日日新報》記載,昭和10年(西元1935年)3月1日舉行芬園庄役場上棟式,同年6月1日舉行落成式。芬園庄役場廳舍工程經費計1萬2千圓,興建面積約八十坪,為近代磚造廳舍,設計者為臺中州土木課建築技手「甲斐留男」(舊名「甲斐留夫」)。 戰後,原芬園庄役場改作地方行政辦公廳舍,在民國35年(西元1946年)改為芬園鄉公所,因應工友人數增加,於是在走廊增建值夜室,同時期封閉原鄉長室出入口,改為由辦公廳出入而形成今日所見樣貌。為配合鄉務推動,芬園鄉公所東側土地亦陸續興建相關設施,自民國40年代至民國80年代(約西元1950年代至西元1990年代),芬園鄉公所東側陸續興建芬園鄉民眾服務站(鄉代表會使用)、中山堂(即禮堂)、衛生所等建物。    後來芬園鄉公所建物因老舊、使用空間不足,在民國81年(西元1992年)決定新建鄉公所,並拆除東面設施,包含民眾服務站、中山堂等建物,改建成新公所,民國83年(西元1994年)新建辦公大樓完工後,原芬園庄役場改作儲藏空間。民國103年(西元2014年)經彰化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民國106年(西元2017年)磚造廳舍辦公空間發生火災,緊急搭設保護鋼棚架,民國110年(西元2021年)進行修復工程,並於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完成修復。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彰化縣
    芬園鄉
    彰南路四段96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授文資字第1030174024號
    2014-05-30 00:00:00.0
  • 級別名稱
    縣(市)定古蹟
  • 種類
    種類代碼
    A6


    種類名稱
    衙署


  • 現狀
    芬園庄役場於民國103年(西元2014年)指定為縣定古蹟,民國110年(西元2021年)進行修復工程,並於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竣工。
  • 外觀特徵
    正立面入口設置門廊,上方以三角形徽章裝飾,並設方形門柱,柱身施作三槽式裝飾,而基柱部分以洗石子裝修。入口雨庇採水平線條設計,為混凝土懸挑式構造,雨庇下方兩側設方柱,柱身以洗石子施作三槽式造型,有如石構造之縫隙。入口採用左右拉門,供門扇置入部位之牆體厚度略為縮小,整體門扇移動範圍以木製外框收邊。窗扇因採用一般窗扇而未採用同時期公有建築常見之上下拉窗,因此窗開口之高寬比較小;北翼山牆則設有採光用之圓窗。東南側增建量體設有日式木造建築常見之出窗,構造與一般作法同以出挑垂直板材支撐窗臺及窗扇重量,其中兩出挑板材之間的窗檻斷面呈倒三角形,中段於後期另以磚墩支撐。整體建築呈現日治昭和時期臺灣現代建築的藝術裝飾(Art Deco)風格。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1.本建物甫修復完成,應定期檢視電線、用火管理等完善管理維護計畫,並避免易燃物於用火設備旁;使用時應避免損及建物本體。
  • 使用情形
    芬園庄役場現由芬園鄉公所管理並作為展演空間使用。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芬園鄉
    土地所有人
    郭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土地所有人
    中華民國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 主管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7292201
  • 主管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 所屬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 室內特徵
    芬園庄役場為日治晚期所興建之公共建築,為一層「ㄇ」字形配置之平房建築,廳舍本館為磚造建築,於昭和年間竣工。獨棟木造建築亦為日治時期興建,原空間作為值夜室。戰後,基地內增建磚造建築(工友住宿,後改為辦公室)。芬園庄役場室內採廣間型平面配置,主要分為廳舍本體(開放公共行政空間)及附屬建築(值夜室)。根據日治時期臺灣街、庄建築類型之比較推測,廳舍在興建初期主要空間應有庄長室、事務室、庄民室(公眾溜)及會議室等。廳舍本體主要由會議室、庄長室及事務室所構成。自入口門廊進入後為廣間,判斷為事務室,ㄇ字平面左右兩側後方分別作為「庄長室/鄉長室」與「倉庫」之空間延伸。 芬園庄役場主體為四坡屋面,係由兩座正同柱式桁架及其連接之斜向屋架、側向半座屋架所支撐。主體由於斜向屋架單元構造作法特殊,接近和小屋組,因此主屋架正同柱未如常見四坡屋頂做成俗稱雨傘架之形式。北翼採標準和小屋組屋架,由水平大樑支撐五支短柱,形成六架跨度。和小屋組之貫木係用以維持屋架單元面內穩定性,然而北翼屋架與下方牆體框架內均填入編竹夾泥構造,貫木之功能即為編竹夾泥構造所取代。東南側增建之木造量體屋架型式為和小屋組,同樣以水平大樑支撐五支短柱形成六架跨度,然而下層貫木僅貫穿外側兩支短柱,中央三支短柱由上層貫木貫穿,因此僅有一支短柱同時有兩道貫木貫穿。 芬園庄役場主體天花板仍保存日治時期原貌,板材釘設於懸吊在屋架各構件的吊筋下方之桷木上,懸吊燈具處另以木製圓形線板美化,緊鄰牆體處同樣以線板加以固定與收邊。在室內牆面構造部分,北翼為編竹夾泥牆;地坪鋪面則依照空間屬性,分別鋪設磁磚、磨石子及洗石子等鋪面。 另芬園庄役場北翼保留日治時期木製檔案置物架,用以存放相關檔案文件,置物架以簡單之木框架為結構,框架構件預留凹槽相互嵌合固定,並輔以鐵釘固定。另水平木料內側亦預留缺口,以供板材邊緣嵌入。
  • 評定基準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彰化縣
    芬園鄉
    清水段
    525
    2
    彰化縣
    芬園鄉
    清水段
    525-1
    3
    彰化縣
    芬園鄉
    清水段
    526
    4
    彰化縣
    芬園鄉
    清水段
    526-1
    5
    彰化縣
    芬園鄉
    清水段
    527
    6
    彰化縣
    芬園鄉
    清水段
    527-1
  • 緯度
    24.013761
  • 經度
    120.628524
  • 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4、5款
  • 影音多媒體圖片
    檔案網址


    拍攝者
    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多媒體名稱
    芬園庄役場01


    拍攝時間
    約於2024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多媒體名稱
    芬園庄役場02


    拍攝時間
    約於2024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多媒體名稱
    芬園庄役場03


    拍攝時間
    約於2024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多媒體名稱
    芬園庄役場04


    拍攝時間
    約於2024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多媒體名稱
    芬園庄役場05


    拍攝時間
    約於2024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多媒體名稱
    芬園庄役場06


    拍攝時間
    約於2024年


  • 指定(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本建物為芬園鄉舊公所廳舍,為日治時期之行政建築,係見證芬園鄉開發過程之重要證物,具歷史意義。 2.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目前國內類似建築既存者已相當少。 3.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潛力者:本建物主體形制完整,交通便利,具高度再利用價值。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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