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登錄
府文化三字第10230123300號
2013-02-26 10:01:53.0
評定基準藝術性:具有藝術價值者/藝術性:具有藝術價值者/特殊性:構成傳統藝術之特殊藝能表現,其技法優秀者/特殊性:構成傳統藝術之特殊藝能表現,其技法優秀者/地方性: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並具有地方色彩或流派特色顯著者/地方性: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並具有地方色彩或流派特色顯著者
法令依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 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指定(登錄)理由一、藝術性:在構圖、佈局、造形等方面,能就神像之身分,靈活運用,表現手法精湛。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二、特殊性:神佛像表面裝飾部分,以黏貼漆線為底,其上再塗上油漆或貼金箔,為罕見技藝。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三、地方性:為臺北地區所少見,不同於大陸製品。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