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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總工會第十八屆理事會議第十五次會議紀錄

根據民國62年12月22日所公布實施之「礦場安全法」,依其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先後訂定煤礦施行細足、露天礦場施行細則、地下金屬予非金屬施行細則等等發布實施,詳細防範礦場災害予礦場安全。

民國74年7月31日,臺北縣總工會董事長陳成文函請各回員工會,並轉知各會員代表,說明關於第三十七次會員代表大會福利組第六案之「請嚴格規定礦場安全標準,以免礦場主管安全事務者枉負刑責一案」經臺灣省礦務局來函回覆。

回覆說明該局已依照「礦場安全法」相關法令規定,配合礦場嚴格執行除強化管理體制之外,亦輔導礦場全面改善安全設備。然而過去礦場之重大災變,乃以作業人員人為疏失違規所引起,將對此缺失加強安全教育訓練,提高礦場作業人員安全之事,以消除人為疏失導致礦災之因素,維護礦場安全。

基本資訊

  • 取得對象
    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方式
    撿拾
  • 管理者
    周朝南
  • 別名
    台北縣總工會理事會議會議紀錄
  • 撰寫者
    黃昱儒
  • 創作者
    陳成文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85/07/31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26.7 cm*19.5 cm
  • 存放位置
    新北市瑞芳區光復里柴寮路95號
  • 材質
    紙張
  • 時間分期
    民國戰後時期
  • 地點
    拍攝地點
    新北市瑞芳區柴寮路42號 (121.8275929, 25.086876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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