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其餘第一章第一條提及主張以「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實施,修正版本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民國74年7月30日,臺北縣總工會董事長陳成文函請各會員工會,並轉知各工會代表,第三十七次(第十八屆第三次)會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動議第二案,說明建議政府以修正相關法令,勞工於其公司、礦場、工廠等,連續服務五年以上而自行離職者,公司方應該發給三個基數之離職慰問金一案,臺北縣政府回覆:自勞動基準法公布開始,條文不易修正,又因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如果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訂之勞動條件,可以由總工會輔導工會,定請各會雇主簽訂團體協約,共同協定於團體協約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