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國64年(西元1975年)10月24日所公佈之「礦場安全法臺灣省煤礦施行細則」,採礦時,應擬具安全開採計畫書及附圖,報請礦務局核定後實施。
民國74年(西元1985年)3月11日,台灣省礦務局局長李豐之函請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瑞三鑛業公司所檢送之台濟採自第1006、1007、1008、4749號(礦業字第162、185、192、1050號)礦區七十四年度施工計畫書圖經核應補正項目,如附加之表格,並請於民國74年(西元1985年)3月13日上午9時,指派承辦人員攜帶原計畫書所蓋之原用印,至礦務局礦政組第一課以辦理補正。
礦務局於民國74年(西元1985年)2月4日礦行一字第4509號行文寄達,所需改正之項目如表格所列:礦區概況、運煤(礦)及煉焦、產銷與礦工、礦區概況、保安、造築工程及土地使用、採煤(礦)、礦害對策及處理計畫、搬運、炸藥庫及爆炸務管理原設置項目,其中礦區概況、保安、礦害對策及處理計畫等,需要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