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歌仔戲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北市
    萬華區
    2
    臺北市
    士林區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文化三字第09730441800號
    2008-06-23 10:04:12.0
    指定/登錄
    府文化藝術字第11230423351號
    2023-12-28 11:47:02.602
  • 級別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
  • 種類
    種類代碼
    E2.1


    種類名稱
    戲曲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
  • 主管機關單位
    藝術發展科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3551
  • 主管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所屬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
  • 評定基準
    藝術性:具有藝術價值者/特殊性:構成傳統藝術之特殊藝能表現,其技法優秀者/地方性: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並具有地方色彩或流派特色顯著者
  • 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保存者/保存團體
    陳剩、陳鳳桂、孫榮輝、王仁心、巫明霞、林麗花
  • 指定(登錄)理由
    1.歌仔戲發源於宜蘭,雛形為「落地掃」形式之老歌仔(本地歌仔),後續逐漸吸收車鼓戲、九甲戲、亂彈戲、京劇等各類劇種精華,而成為臺灣本土重要大戲劇種,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具有藝術價值」基準。 2.歌仔戲發展至今已逾百年歷史,略分為小戲階段和大戲階段,後者歷經內台、外台、廣播、電影、電視及現代劇場等不同時期,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基準。 3.歌仔戲是以臺灣話進行對白及演唱的戲曲劇種,劇目、表演、音樂、舞台美術深受觀眾審美影響而最具臺灣常民文化特色,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基準。
  • 代表圖像來源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所屬族群
    類別名稱
    漢民族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