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登錄
府文化三字第09730441800號
2008-06-23 10:04:12.0
指定/登錄
府文化藝術字第11230423351號
2023-12-28 11:47:02.602
評定基準藝術性:具有藝術價值者/特殊性:構成傳統藝術之特殊藝能表現,其技法優秀者/地方性: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並具有地方色彩或流派特色顯著者
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保存者/保存團體陳剩、陳鳳桂、孫榮輝、王仁心、巫明霞、林麗花
指定(登錄)理由1.歌仔戲發源於宜蘭,雛形為「落地掃」形式之老歌仔(本地歌仔),後續逐漸吸收車鼓戲、九甲戲、亂彈戲、京劇等各類劇種精華,而成為臺灣本土重要大戲劇種,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具有藝術價值」基準。
2.歌仔戲發展至今已逾百年歷史,略分為小戲階段和大戲階段,後者歷經內台、外台、廣播、電影、電視及現代劇場等不同時期,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基準。
3.歌仔戲是以臺灣話進行對白及演唱的戲曲劇種,劇目、表演、音樂、舞台美術深受觀眾審美影響而最具臺灣常民文化特色,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