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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尖山考古遺址

大園尖山考古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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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尖山考古遺址

大園尖山考古遺址目前為桃園市境內唯一的指定遺址,含有豐富的新石器時代晚期「圓山」與「植物園」文化堆積,及零星新石器時代中期之訊塘埔文化。 遺址範圍含大園國小校地與校外西側田地,老街溪與新街溪間一個約 20 公尺高小丘上。1945 年為大園國小徐張水流校長所發現,其後歷經 1949 至 2010 年等幾次調查與試掘,發掘出大量陶器與石器,主要有盛物用的罐、缽,紡紗用的陶紡輪,砍伐與掘地用的石斧、石鋤、砍砸器,以及切割用的石片器、木工用的石錛、狩獵用的石鏃(箭頭)、製作魚網用的網墜、捶打用的石錘、磨製石器用的砥石、石砧等,顯現其為農耕漁獵並行的生活方式。 大園尖山考古遺址的特色除了是臺灣學界第一個考古田野實習地點外,且從其出土現象與文物看來,遺址涵蓋時間長達一千多年,串連起新石器時代的圓山文化、植物園文化以及鐵器時代的十三行文化;多類型石材顯示了其高超的工藝技術;多樣性的陶器則佐證了當時臺灣島內互動幅員遼闊且交流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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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 1.0)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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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家文化資產網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
建檔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現狀
現為大園國小校園用地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桃園市
大園區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正東路160號(大園國小)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文資字第0971060393號
2008-03-21 16:38:27.0
變更/修正
府文資字第1110203324號
2022-08-01 14:45:58.437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111條修正「遺址」名稱為「考古遺址」
級別名稱
直轄市定考古遺址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桃園市政府
文化意義
1.具地方期相代表性。 2.台大人類學系首次考古田野發掘遺址。
發現原因說明
1931年,當時任教於大園國小的徐張水流先生,在校地整地時發現2件石錛,後與日本考古學者國分直一通信確認,並於後續進行研究發掘。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局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602
主管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
所屬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
評定基準
遺址在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意義性/遺址在學術研究史上意義性/遺址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遺址供展示教育規劃之適當性
定著土地之範圍
指定範圍為大園國小校地,總面積約39,408.48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狀況
現為大園國小校園用地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大園區
東園段
43
緯度
25.06001
經度
121.20218
法令依據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
鄰近遺址核對
位於或鄰近普查遺址
指定(登錄)理由
(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為國立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系首次考古田野發掘遺址。 (二)具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 1、本遺址豐富的遺物和遺留,對進一步釐清圓山文化和植物園文化的文化內涵,和圓山文化與植物園文化兩者的關係,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2、具地方期相代表性,且是桃園臺地上唯一較具規模且有代表性的遺址。 (三)符合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之指定基準。
代表圖像來源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使用情形
現已大部分為學校建物用地,昔日發掘之操場南側現為水泥球場及PU跑道用地。校園圍牆四週之堆積土壤為操場整地時之棄土,校園東側之民宅土地可見一文化斷層面。遺址大部分現已遭校園新建建築破壞,僅零星仍未遭受翻擾的空地及學校內未經建築的空地,可能保存有較佳的原始文化層堆積。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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