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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東派出所舊廳舍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為昭和10年(西元1935年)建成,現今位於彰化縣埔鹽鄉鹽埔村中正路48號。埔東派出所舊廳舍在日治時期,原作為埔鹽保甲事務所使用,主要的用途為保甲聯合會事務所,為保正辦公討論的場域,此時保甲聯合事務所隸屬於派出所管轄之下。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仍沿舊制實施保甲制度,保甲制度的組織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保設有保正,以維持地方治安兼管理臺灣人民。日治初期,保甲聯合會事務所多為保甲聯合會長之自宅,或租賃民宅,又或地方廟宇。本案的保甲聯合會事務所,最早於明治43年(西元1910年)就已經設置,但並非以現今的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為辦公地,明治44年(西元1911年),臺灣總督府設置保甲書記,並使保甲設置在派出所旁輔助警察行政;本案之埔鹽保甲聯合事務所為昭和10年(西元1935年)由地方人士捐金建築,在該年8月舉辦落成式。從其規模推算創建時間應該在昭和9年至昭和10年(西元1934年至西元1935年)左右,用以提供保正辦公、聚會、推行皇民會運動的活動場域。昭和20年(西元1945年)臺灣總督府以「臺人處遇改善方針」,宣布廢止保甲制度。原埔鹽保甲聯合會事務所也走入歷史,改作其他用途。 二戰後,埔鹽保甲聯合事務所改作派出所辦公室使用,因應地方制度變革,埔鹽庄改稱臺中縣員林區埔鹽鄉,原員林郡警察課改稱為員林區警察所,原瓦磘警察官吏派出所與原埔鹽警察官吏派出所,也改稱瓦磘派出所與埔鹽派出所。民國39年(西元1950年)「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實施後,本地隨之改稱為彰化縣埔鹽鄉,本案派出所也隸屬於彰化縣員林警察局員林分局。民國45年(西元1956年)依「臺灣省各縣市局所所屬分駐所及警力調整計畫」,凡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則設置分駐所。因此,將原瓦磘派出所改為「埔鹽分駐所」,而埔鹽派出所則改稱為「埔東派出所」。民國77年(西元1988年)因日治時期所興建之「埔鹽警察官吏派出所廳舍」已不敷使用且損壞不堪,故自該年開始拆除舊廳舍,於原地興建新派出所廳舍,派出所業務也暫時全移往本案之原保甲聯合會事務所辦公。派出所廳舍之新建工程於民國79年(西元1990年)竣工,並於隔年搬遷完畢,本案之事務所也再改作警察休息娛樂室及倉庫,後又閒置。在民國94年(西元2005年)彰化縣政府將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登錄為歷史建築。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彰化縣
    埔鹽鄉
    中正路48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授文資字第09400020685號
    2005-01-27 11:29:36.0
  • 種類
    種類代碼
    A99


    種類名稱
    其他設施


    其他說明
    建築物類


  • 現狀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於民國94年(西元2005年)登錄為歷史建築,整體有損壞情況,暫不開放參觀,尚待相關修復計畫。
  • 外觀特徵
    基地內有三主要建築,一為埔東派出所舊廳舍(原埔鹽保甲聯合事務所)、宿舍區與埔鹽派出所;原廳舍右前方有一升旗臺,現已佚失。埔東派出所舊廳舍原為埔鹽保甲事務所,其屬於地方警察機關廳舍組成之一部分,在保甲事務所配置在派出所旁邊,後方又設置有住宿空間。建築物設計採西式磚造建築,從其形式、構造作法可見,如牆體採荷蘭式疊砌方法、開口部上方設置RC楣樑或RC雨庇等構造物、屋架為中柱式桁架、窗臺採階梯狀以利洩水。初建時之建築平面相當簡單,為一矩形空間,長14.9米、寬7.6米,中間隔有磚牆,呈現前大後小,內部並以木構造進行隔間。另外,後期亦在建築物後方增建一磚造簡易空間,埔東派出所前方(東南側)有一顆老榕樹,其樹下空間為員警、民眾閒暇聊天聚會之場所。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屋頂採用「切妻屋根」(即懸山頂)形式,背立面側面屋坡加置有破風板。屋瓦部分屬於棧瓦葺形式,而屋脊部分,以「箱棟冠瓦」施作,背立面則安置有鬼瓦。值得注意的是屋脊上方開有數個通氣孔,為因應臺灣潮濕多雨的氣候型態所展現出來的建築特殊作法,派出所廳舍的斜屋頂在屋脊開孔通氣,讓室內熱空氣上升時能將熱氣排出室外,以防內部構造因熱受潮,再加上山牆氣窗更可達到其效果。 牆體以磚牆分佈於建築物四周,牆體是36公分(1.5B)厚之承重牆,牆體頂部未配置RC臥樑;牆體係利用機器磚以一皮丁砌、一皮順砌、且磚角處使用七五磚之荷蘭式砌法砌築而成,灰縫形式以平縫處理。 牆體以磚牆分布於建築物四周牆體,室外窗臺以下部分、開口部上方正立面與背立面加有洗石子,塑造出具有基座抬高意象之二段式牆身分割方式。整體最大特徵除紅磚砌造外,則是大量使用洗石子裝飾,尤其是在正立面大門之門柱,其造型線條頗有Art Deco藝術風格。此外,在正立面開口部上方尚有特定圖騰(應屬於派出所之建物,推測為警徽裝飾),用以彰顯警察局派出所與保甲聯合事務所之地位與意義。開口部門窗以左右推拉、上下推拉、前後旋轉、單開及百葉等五種類型,除了日式建築最一般性與常見作法的橫拉開關方式之門窗外,還有以門軸為軸心,拉開式的開戶形式。每處門窗上方皆置有RC造雨庇,外緣再飾有洗石子;惟東側立面後門為一木作雨庇,但以佚失。目前上方覆有石棉瓦,應為近年整修時所增加。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之基礎,由勒腳牆以磚塊疊砌而為之作法推論應為連續式之「布基礎」。原建物應有施作犬走,犬走外圍又有水溝,但因後期建物基地外之地坪多次進行整修,因此原有的犬走與水溝已消失。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1.建議管理單位定期於風災震災後進行巡視,若有重大破壞或改變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2.現已以防水布防止建築內部持續滲漏水,管理單位日常巡視時應留意加固支撐、防水布固定處有無脫落異常情況,另於風災前再次留意。 3.正立面出現牆面開裂情況,應觀察檢視是否具損壞擴大情形,並禁止人員靠近避免掉落物損及生命財產安全。
  • 使用情形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目前內部暫放派出所用品,暫無對外開放,等待再利用計畫重新運用。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埔鹽鄉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 主管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7292201
  • 主管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 所屬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 室內特徵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屋架為中柱式桁架(亦是真束小屋之形式),共有五組,與日治時期建築物常見之中柱式屋架類似。五組屋架平行建築物平面長向均勻分布,惟與前後山牆接續處未配置屋架,而是利用脊枋木直接跨在山牆上;單元屋架由中柱、斜撐、繫樑、主椽所組成,並無吊桿、斜角撐,且屋架單元之間僅靠脊枋木連結,也沒有斜撐(筋違)來強化整體屋架之剛性與單元屋架面外方向之耐震性能。目前天花為後期所施作之薄夾板天花,原天花構造仍可看到部分殘留物建為「平格天井」的形式,內牆為白灰粉刷,室內地坪與階梯表面,皆是使用磨石子作法。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室內空間部分,為長方矩形空間,中間設有一堵較靠北面的紅磚牆面,開有一小門(但現已被紅磚填滿),整體呈現前大後小的空間,前方空間作辦公使用,後方則為寢間。南側空間(接進正立面處)其地板磨石子狀況良好,僅是內部堆放過多雜物與傢俱,牆體現況較差,大部分牆體油漆面已劣化,更有部分白灰泥壁已剝落,露出內部磚石構造。而北側空間應是被使用來當作寢室使用,內部有又被隔出一個小隔間作為床鋪。而北側空間內牆體後期修建時重新貼皮,但現況大部分都已剝落並垂掛著,天花板亦有同樣問題。
  • 是否收費
  • 是否開放
  • 評定基準
    具歷史文化價值者/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彰化縣
    埔鹽鄉
    新光明段
    503
    2
    彰化縣
    埔鹽鄉
    新光明段
    504
    3
    彰化縣
    埔鹽鄉
    新光明段
    505
    4
    彰化縣
    埔鹽鄉
    新光明段
    506
  • 緯度
    23.9968183017502
  • 經度
    120.475297027845
  • 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之1暨<<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第7條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王貞富主持,《彰化縣歷史建築埔東派出所舊廳舍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彰化:彰化縣文化局,2017,P.1、P.36~P.39、P.41。
  • 指定(登錄)理由
    為日治時期派出所之建築,建築物相當完整,外表施工細緻,尤其外牆之洗石子部分似如新作,結構良好,環境佳,配合周邊古老榕樹,亦增加地方景觀特色,值得登錄。
  • 開放時間
    內部不開放。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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