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62年所公布之《礦場安全法》中第十四條提及:「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而在經歷民國73年之三大災變後,可以得知其災變原因均為「人為疏失」事件。為維護礦場安全,除有相關法令訂定外,公司、礦場、政府等,均更注重人員安全訓練與坑內外設備自動安全檢查,以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此文史資材為民國78年度第二期,瑞三鑛業侯硐礦場作業人員安全及避難訓練,第一、二、三、四班的學員名冊。安全作業人員訓練日期為民國78年5月18日,其中參與人員職別均為採煤工,包括:王清泉、余申源、張義郎、連財枝、黃武雄、游武雄、簡祈福…等等礦工,共計一百九十八人接受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