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礦場安全,不只是礦場內外的機具設備維護、礦坑中的煤塵清掃,亦或是人為疏失的防範等等,礦場及附近居民之人身財產安全也需要防範,有時礦場附近可能出現不法分子,意圖進行行竊,或誆騙礦工或附近居民,以圖謀自身利益,個人財務、甚至礦場雷管炸藥…等等,均可能為其目標。
民國77年7月8日,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儒林發函各會員工會,說明有關於不明人士藉醫師工會的名義,來以從事測量血壓、健康檢查、看診服務…等等醫療服務,亦或用以銷售販賣儀器圖利,需要再提高警覺心,如果發現可疑人物,則需要向相關衛生主管機關通報檢舉,以防受欺騙。
於公文後附有一張「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辦單」,猴硐礦業所副所長與副經理潘土生擬:「交給事務課並通知公司各單位需提高警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