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7年3月14日,臺灣省礦務局局長林崇標發函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檢附「臺灣省深部煤礦安全設施要點」應辦理完成時間表,要求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鑛場安全設備的改善作業。
「臺灣省深部煤礦安全設施要點」內容說明:深部煤礦乃指最深之採掘面距離坑口超過五百公尺,或斜坑超過兩千公尺,亦或超過二斜坑開採之礦場。說明應立即處理通風部分主出風斜坑至主入風斜坑,截面應相當於主入風斜坑,並保持人車暢通;民國77年6月30日前完成主扇風備有預備機與電動機,並每月試轉一次以上紀錄結果;應立即處理各煤巷之入風量能否滿足作業人員所需,有害氣體之排除速度應控制在每分鐘一百立方公尺以上…等等該項目。
而負責監督之四處礦場保安中心,則應分別追蹤督導瑞芳保安中心:瑞三、瑞和、新平溪;汐止保安中心:福基、烘內坑、東山(友蚋);三峽保安中心:海山、海山一坑、忠義;頭份保安中心:龍台、新建豐等,共計十一處礦場之督導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