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7年3月14日,臺灣省礦務局局長林崇標發函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依照「臺灣省深部煤礦安全設施要點」,瑞三鑛業公司應照各條文內容辦理改善作業,並檢附「臺灣省深部煤礦安全設施要點」應辦理完成之時間表,而安全設施要點及各項目實施日期與辦法,已於民國77年3月4日發函核備,需於期限內改善設施完畢,以確實強化礦場安全措施。
經濟部、建設廳、礦務局保安組第一、二、三、四課,與瑞芳汐止、三峽、頭份等礦場保安中心,需追蹤督導改善情況;臺灣區煤業同業公會依安全設施要點六之三與七之一兩項目,於民國77年3月31日前,需研擬出具體辦法並提報台灣省礦業局作審查。
附有一張「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辦單」,擬處理礦場之主扇預備電動機、備用發電機、捲揚機…等項目,而主斜風坑未直線化且斜度低,因此無法安裝捲揚機,並建議民國77年6月30日以試辦之後之辦理結果再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