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4年2月11日,臺灣省礦務局發函礦業司、建設廳、臺灣區煤礦同業公會、臺灣區煤礦業職業訓練委員會…等相關單位,說明必須依照「煤礦場作業人員自動安全訓練課程標準」之公告規定進行辦理作業,且若屬於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款者,需限定於民國74年3月前辦理完畢,而同第一款之專業人員,則須於民國74年4月底前自辦完畢。尚未購置氧氣呼吸器具者,自辦前須向臺灣省礦業同業工會借用設備。關於爆破專業人員之普訓工作於民國71年實施,若尚未普訓請向臺灣省煤礦業職業訓練委員會申請。而礦物局自即日起也將進行追蹤各煤礦礦場之實施成效。
對於具危險性之職種專業人員,將於普訓與結訓時給予考核或測驗,
合格者發給證明,並將在適當時期開始對不合格者限制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