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0年12月26日,政府公布民防法,其主要宗旨為運用民力,進行團體人力編組、訓練、演習與服勤,如此一來若遇到空襲、火災、自然災害、警報…等緊急事件時,鄰里可以守望相助,以發展民間能夠自衛自救的能力,發揮平時救災防護,戰爭時則有效支援軍事任務之功效。然而在於民防法立法前,警察局亦會發函要求礦業所或工會,每年進行職員礦工防護團訓練。
民國68年4月18日,瑞三鑛業公司侯硐礦業所所長吳添發先生發函全體礦工,說明依照臺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所發第一八二九號函規定,瑞三鑛業公司防護團辦理民國68年之常年訓練,並訂定於國歷68年4月24日下午一時,於侯硐瑞三之介壽堂舉辦;並要求當天參與訓練之人員請一律穿著本年度新製之灰色工作服,用以表示瑞三鑛業之團隊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