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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雲林縣正堂給執照

本文件為光緒17年(1891)雲林縣發給西螺保魏德彰頂廖三聘繳納該年上忙的田賦執照。執照即清代的收據。清代墾戶業主發給佃戶的繳租證明或商人買賣銀貨兩訖的收據,稱為執照或稱完單。執照多以版印印刷基本格式,一張執照左右兩邊同樣印製交易或往來事項、日期,上端一邊印「存根」,即業主收存用;另一邊印「執照」交付佃戶或供貨人做為收據,但必需加蓋業主印章或花押。中間寫上字號,再從字號中間摺半撕開,事後如有疑問,只要左右兩半取來相合,即能辨真偽。此執照中所屬徵收之清代錢糧,指州縣所徵收的地租與丁錢(人頭稅)。最初依康熙23年之通臺賦役規則,依每甲定額徵收,道光23年改穀石納制為銀兩納制,光緒13年劉銘傳清丈土地後定一甲為11畝,並仿一條鞭制刪去各項名目,將地丁糧米耗羨等各項一併在內,按畝重定賦額,每畝田包括正耗及補水(正耗之10%)及平餘(正耗之15%)。而補水係指各種銀之間(如紋銀錠與番銀龍銀)成色差異轉換之費用,平餘則是另給官衙的雜費。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楊朝傑
  • 創作者
    楊朝傑收藏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91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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