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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西螺街屠畜場管理人廖承丕立貸渡契約証書

本文書為明治39年(1906)11月由斗六廳西螺堡西螺街廖承丕與西螺堡西螺街六九八番地江種德共同立下的貸渡契約証書,即貸借關係的契約。係是江種德向廖承丕借出位於西螺堡西螺街地番四三九,土地範圍內有家屋柑樹什物,此地原為舊屠畜場雜地,由廖承丕掌有。江種德以每年繳納貳圓作為借貸的代價,在廖承丕的同意下約定借給江種德50年。事實上,這樣的長時段的土地出借,已經形成變相的土地變賣。此外,本文書是日治時期的明治39年,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地籍番號被運用在合約文書的簽署上。日治初期、明治31年(1898)9月開始,台灣總督府為調查並整理台灣土地所有權狀況,成立了「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開始進行土地的相關丈量作業與所有權查定,並予以編列地號,調繪成「地籍庄圖」,這種「以圖統地,以地統人」的地圖測量、土地調查、統治管理與開發策略,也使得日治時期的土地座址比清代文書上記載有了更加明確,成為了殖民近代性的具體表現之一。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楊朝傑
  • 創作者
    楊朝傑收藏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06/11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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