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851年西螺街官士茄等仝立轉典店契字

本文書為咸豐元年(1851)7月西螺街官士茄、官士典、官士振及官開泰,因需要用錢,於是將父親遺產、位在西螺街街肚的店一坎出典,並找來新街鍾清安出資銀50大員,在廖免魚、鍾登己為中人,官門廖氏為見證人,由官士典自行訂立轉典店契字。本轉典店契,基本上屬典契的一種,亦即典借之契,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為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務人在典期內無法歸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 也有部分的典契並未明言典期,未聲明回贖意願,只稱「銀到租還」,表示實際上是在進行田業買賣,只是不敢公開出賣祖產的變相杜賣行為。因出典價格偏低,在債務人無力贖回時,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添典」或「找洗」,也就是補足若干市價的差額。經過幾次找洗之後,典押也就成為名符其實的杜賣了。這類典契文書包括典、轉典、退典田厝、地基、田園、菜地及水租等。此外,由此契文內容記載「西螺街」官家因沒錢可用遂將位在街肚、坐南向北的店屋出典,當時出錢承典的銀主是「新街」鐘清安,由此可知清代西螺街與新街是屬於不同聚落,所以在訂立契約時就會特別被強調。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楊朝傑
  • 創作者
    楊朝傑收藏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51/07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咸豐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