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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年族叔廖士察立典契字

本文書為道光26年(1846)11月廖士察,因缺乏銀兩做為他用,於是將位在西螺街街肚坐南向北的瓦店前後二落出售,並找來自己的房親族侄廖高峰、廖天正出資銀100大員,在總理廖時中、族弟廖明倫為中人,堂姪廖良茂為見證人,委託族弟廖明倫代筆訂立典契字。所謂「典契」就是典借之契約,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權人在典期內無法規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而本契約雖言10年典回,但實際上是在進行瓦店的買賣,只是不敢公開出賣祖產的變相杜賣行為。此外,契約中有記載「逐年該納番地租叁錢陸分」,即指每年納給西螺社平埔族的土地租金。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楊朝傑
  • 創作者
    楊朝傑收藏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46/11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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