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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年契尾

本文書為嘉慶21年彰化縣發給業戶意勇等的契尾。根據清代官方用詞的辭典──《六部成語註解訂正.戶部》記載:「契尾:田房文契後尾所黏之官給憑票也。」也就是官署統一印製的典買文契,也即稅契憑證。是土地、房屋交易經官府登記並納稅後,由官府填發的一種文書,作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契尾」前半幅上除刻有有關法律條款以便對照執行外,還寫明業戶姓名,買賣田地(或房產)數目,價銀。後半幅在年代處鈐官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用大寫字填在鈐印之處。然後,當著業戶面將騎字截為兩幅。把前半幅粘貼在白契上,交給業戶收執,後半幅交給官府查核。本件契尾為嘉慶17年(1812)5月族曾叔祖廷水因缺乏銀兩做為他用,於是將位在西螺街街肚坐南向北的瓦店前後兩落並空地出售,並找來族侄孫意勇、意城、意湖出資銀庫66大員,由在場人長男士炳的見證下,為中人為族侄孫世飲,委託堂弟廷務協助立約,訂立本杜賣盡根契之契尾。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楊朝傑
  • 創作者
    楊朝傑收藏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16/02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嘉慶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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