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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年族曾叔祖廷水立杜賣盡根契

本文書為嘉慶17年(1812)5月族曾叔祖廷水,因缺乏銀兩做為他用,於是將位在西螺街街肚坐南向北的瓦店前後兩落並空地出售,並找來族侄孫意勇、意城、意湖出資銀庫66大員,由在場人長男士炳的見證下,為中人為族侄孫世飲,委託堂弟廷務協助立約,訂立本杜賣盡根契。所謂「杜賣盡根契」即古人買賣交易,受人情的瓜葛很深,為免日後有所爭議,所以訂契約就會用一些強化買賣的字眼。譬如賣加上「杜」,變成「杜賣」,意即賣斷了,再加「盡根」二字,意即斷到底,把根切斷,表示賣方斬釘截鐵的出售,所簽下的契約。在買賣店地的同時,來歷的證明也相當重要,因此除了本契約文書的訂立外,還要附上前手買賣的契約,如本契所述「繳上手契兩紙」,這些都是清代販售土地、店地等時,出現在契約上的慣例。另外,本契約蓋有「彰化縣印」,表示在彰化縣官衙已登記在案,每年需納付稅金,就是所謂的「紅契」。除了內給官府稅金以外,契約中有記載「每年貼納番地租三錢六分」,即指每年納給西螺社平埔族的土地租金。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楊朝傑
  • 創作者
    楊朝傑收藏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12/05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嘉慶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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