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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金龜頭礮臺

第一次築城1717(康熙56)年,稱澎湖新城。 第二次築城1864(同治3)年,稱金龜頭礮臺。 第三次築城1887(光緒13)年春1~2月間(農曆正月),稱金龜頭礮臺。 第四次築城1902(明治35)年5月20建,1904(明治37)年9月15日完工,稱天南礮臺。工事總間為支部長工兵少佐柴恒房,主任官為技手石川義仙、菅野外三郎、杉野中造。 西元1887年由總兵吳宏洛所建,配備有七、十、十二吋口徑阿姆斯壯後膛砲各一門,與西嶼東台、西台同為全澎戰力最強大之砲台,乙未之後,日軍地圖上明白的標示了這個砲台,日軍於佔領大城北炮台後,向西挺進準備攻佔馬公時,受東角砲台及西嶼砲台的猛烈攻擊,隨後日軍自東門突破,占領東角砲台及金龜頭礮臺。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澎湖縣
    馬公市
    馬公段2664、2664-3、2664-4、2664-5地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臺內民字第9007710號
    2001-11-21 15:23:05.0
  • 級別名稱
    國定古蹟
  • 種類
    種類代碼
    A5


    種類名稱
    關塞


  • 現狀
    軍方已釋出,目前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接管。
  • 外觀特徵
    配備有七、十、十二吋口徑阿姆斯壯後膛砲各一門,與西嶼東台、西台同為全澎戰力最強大之砲台。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整體而言,金龜頭礮臺主要為磚石造及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結構。由於有軍隊駐守,大致維持結構功能。有關現況損壞裂縫在5mm之間可以環氧樹脂修補,部分非原古蹟遺跡建物建議採用拆卸整修後,按原仿作修復。對於損壞現況的修復首先以加建物的拆除,再進行適當的輕度修復。當地的植栽如仙人掌、瓊麻等,構成砲臺地應有的獨特景觀,除非生長在古蹟建築物上,有礙古蹟之保存,建議與以原生原樣保存。在環境的改善上,因四周環境的地形覆蓋及改變,對於營區的排水系統以利用觀察積水現象,配合輕度修復進行改善,為修復的首要任務。至於營區及地道因為有部隊持續使用,潮化現象並不嚴重,於修復後利用除濕設備便可控制古蹟劣化的速度。
  • 使用情形
    修復工程完成後,於106年4月26日對外開放,目前為馬公金龜頭礮臺文化園區。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中華民國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資產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177672
  •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部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室內特徵
    穹隆式兵房為金龜頭礮臺的主要建築形式,亦為澎湖地區砲台的主要特色。兵房的構築形式是以厚110~115cm的條石砌牆面為兩側牆基,牆頂上用紅磚砌成弧拱形穹隆,磚砌拱券的厚度從完整的現場無法看出,不過一般都以四層為度。為保護磚面,使不滲水,其上再覆三合土層,做成圓角的凸字形屋面。三合土表面長再澆灌柏油以為外層保護。由於長年使用,仍不免因表層鬆動造成開裂,於是再重澆柏油防水層後,再覆蓋一層水泥沙漿做為最外層的保護,若為構造物隱密之需,則塗以厚厚的油性漆(外層深綠色),成為本炮台的標準作法。外牆及門洞、窗洞外緣的油性漆常用深綠色,內牆則因使用需要著以白色,以使封閉的空間感覺較為明亮。 目前各兵房因使用關係,均有隔間分隔成大小不等的空間,東南側最長的兵房(U棟)作為連長室、軍械室、安官室、輔導長室及大寢室使用。西北側最短的兵房(Y棟)作為補休室、中士寢室及載波臺使用。朝海正面的兵房(V棟)作為副連長室、排長室、通材庫房、行政室及油漆庫房使用。由於這些空間室內情況尚稱完好,但木門窗則多經改變原貌,並加紗窗,牆面電管線及燈氣雜陳,宜加以整理或恢復舊觀。現況最嚴重的為屋頂,表層開裂嚴重,被護層已逐漸滑落,必須小心挖起,並從防水層好好修護,其雜陳管線亦應配合修復改善。另,屋頂頂端尚有排氣管口,不是簡陋的鐵罩,便是用空心磚砌,處理屋頂時應一併更換為銅質,以防蝕銹。如果環境允許,宜就室內之原始隔間加以考證,繪製圖樣,以防日後增減隔間時,將遺跡湮沒。
  • 評定基準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澎湖縣
    馬公市
    馬公段
    2664
    2
    澎湖縣
    馬公市
    馬公段
    2664-3
  • 緯度
    23.5632838426198
  • 經度
    119.557736760265
  • 法令依據
    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 指定(登錄)理由
    1.本礮臺為劉銘傳新築九座砲台之一,不僅與西嶼西臺、西嶼東臺同時興建,同時是當時四座礮臺中最重要的一座,因而格外具有歷史價值。 2.本砲臺位馬公街區附近,對於澎湖之觀光具有直接之貢獻。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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