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4年2月27日,行政院公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主要為補充《勞動基準法》的條文內容,臺北縣總工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明定的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更動,認為對現行的礦工相關權益有所影響,因此向內政部建請工會的疑慮和改善提案。民國74年4月22日,內政部回函中提及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已有實際規定,礦工若在法案實施前已經有依據的退休和資遣狀況,為適用先前法律如:《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台灣省礦工退休規則》所訂定的標準,進行退休金和資遣費的支付;臺北縣總工會維護勞工權益,並作為政府與產業溝通橋樑,適時發揮工會功能,不僅明確宣導政府的相關政策,也確保礦工們自身的權益不會損失,實踐總工會成立的宗旨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