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份資料為瑞三鑛業公司創始人李建興先生針對鑛業相關法律提出的建議,礦業權是指使用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利,像是探索礦產,或是進行採礦等行為,皆屬礦業權的範圍,根據《礦業法》第10條規定,礦業權除了繼承、讓與、信託等行為,不得作為其他法律用途,而礦業權的轉讓,皆須由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後才能進行變更;另根據《礦業法》第39條,礦業權者違反規定,則註銷礦業權之登記,也就是無法行使礦業權包含的採礦之權利,以及礦區的相關工作;瑞三鑛業的李建興對於民國45年7月24日公布的撤銷礦區權和礦業用地相關規定,希望政府能夠對於違反礦業法規定的鑛區,先不予撤銷礦區權,因為礦區皆為比鄰開採,如果其中違法者的礦區權被撤銷,會造成開採的礦場經營的權利及許多礦區所有人,未依照礦業法之規定,租售礦區土地開發權利,導致礦業開採的不順利,望政府能夠先依礦業法相關規定,對於礦區租售進行公平裁決,並將礦業權註銷延遲一年辦理,讓臺灣礦業能夠為經濟盡一份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