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日本政府第二次世界大戰投降後,臺灣依《降伏文書》條文規定,由日本放棄臺灣跟澎湖的主權,中華民國政府便接手臺灣主權,並先行派任人員來臺處理日治時期所留下的相關事業,包含煤礦產業、糖業等重要經濟產業;民國38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來到臺灣,當時因與中國國民共產黨的政治情勢緊張,導致煤礦產業外銷狀況不佳,當時政府組織的煤業調整委員因而決定只收購公家機關所需要的煤鑛產量,導致開採剩餘的煤礦無通路可銷。當時瑞三鑛業公司的李建興,便針對他所觀察到煤鑛產量生產過剩到開採量不足的問題,提出廢除「臺灣省政府調節煤焦產銷辦法」等規定,透過調查臺灣現有煤礦產業數量、臺灣所需要的煤礦產量,以及礦場可生產煤礦量,同時增加臺灣外銷市場,讓臺灣的煤礦產業提高煤礦品質,增加外銷數量,以穩定臺灣經濟,才是維持煤礦產業經濟的長久之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