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基天后宮

開基天后宮
數位物件授權: 僅限公開瀏覽

開基天后宮、主祀天后,亦稱天上聖母、媽祖或媽祖婆,是臺灣民間信仰最虔誠也最普遍的神明。傳說中的媽祖,原名林默,祖籍福建興化府莆田縣湄州嶼。關於她的生卒,史載紛紜,比較一致的說法是,生於宋太祖建隆元年(西元960年),卒於宋太宗雍熙4年(西元987年),享年二十八歲,媽祖自幼諳水性,有生以救助海上人家而聞名。羽化,經常顯靈,為航海人指引方同,被漁民們尊為航海之神。早期臺灣的墾拓先民,自中國閩粵渡海而來,經常與驚濤駭浪為伍,生命安危繫之於天,故多奉迎媽祖神像同行,析求平安,化險為夷。安然抵達後,為感念媽祖的庇佑,又在海邊或河海港口建廟祭祀,並析求風調雨順,國泰民安。開基天后宮,俗稱小媽祖廟,是對應於西定坊寧晴王府邸改建的大媽祖廟而稱的。創建於鄭氏時期,位於當時鎮北坊德慶溪出口南岸的水仔尾,是本市最早興建的媽祖廟,故以開基冠稱。清乾隆30年(西元1765年),知府蔣允君捐修。蔣元樞任知府時,再加修建,規模擴大。嘉慶以後至日治時期屢有修茸,二戰結束前,遭盟機轟炸,嚴重破壞。民國37年(西元1948年),境眾大修。民國60年(西元1971年)及民國62年(西元1973年),士紳境民募款重修,廟貌煥然一新。 現有之建築規制,依據《臺南市第二級古蹟開基天后宮調查研究及修護計畫》當中的考證,可能與大正15年(1926年)之規制大致相符,而當時之重修係於舊址上重建,規制上變化亦應相當有限。民國92年(2003年)進行了大修,於民國93年(2004年)完成,由徐裕健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

下載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 1.0)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 1.0)
 複製授權引用資訊
描述文字授權: OGDL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家文化資產網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民俗與宗教
建檔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南市
北區
自強街十二號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74台內民字第357272號
1985-11-27 15:59:25.0
級別名稱
國定古蹟
種類
種類代碼
A2


種類名稱
寺廟


現狀
現有的開基天后宮,是一座二進縱深式建築,坐東朝西。第一進為前殿,第二進為帶拜亭的正殿,但因拜亭與前殿之間,沒有內埕分隔,混然成為一體。正殿供奉媽祖神像,在右配祀千 里眼、順風耳兩將軍神像,第三進為後殿,祀觀世音菩薩。天后宮內存有古匾數方,如清乾隆44年(西元1779年)「海天福主」、清嘉慶13年(西元1808年)「慈慧」以及清道光20年(西元1840年)「天上福星」等,其中尤以文苑晝畫家一峰亭林朝英手書,筆力勁秀,最為人稱道。此外,殿內一對石雕蟠龍柱,以三爪降龍為紋,樸拙簡練,刀法渾厚有刀,不僅是天妃時期的代表,也是石雕藝術的佳作。
外觀特徵
開基天后宮的基本格局為狹長式的街屋形式。主體建築則依序為廟外埕、內埋、三川門、拜亭與龍虎井、正殿、後拜殿、後殿。此外,廟宇左方亦有前、後兩護龍,護龍之間為一內庭,可由後拜殿之八卦門及三川門左側通道進出,廟宇後方則是兩落的民房住屋,由後方臨接坊的沿街面進出。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屋頂防水、通風
使用情形
道廟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開OOOOOOOOO
建築所有人
開OOOOOOOOO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主管機關單位
古蹟聚落組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295848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室內特徵
三川殿:屋身為三開間七架楹式的混合式構造方式,中段明間部分為疊斗式的大木構架方式,次間兩側則是半附璧式的抬樑式構架形式,並以兩山的山牆承重。較具特色的應是兩山墀頭上的「憨番」 正殿:屋身為十三架楹承重牆式的構造方式,兩側山牆頂部各開一八卦形式高窗,兩山下方除了有大形「忠」、「義」、「節」、「孝」題字外,並有大幅雕塑兩幅,期間並有一燈樑橫置於三架楹下方,神龕責配置於後坡七架及九架楹之間,並於前方兩側各開小門以連接右側戶外及左側護龍,門板上方則分別提有「龍吟」、「虎嘯」等字樣。 拜殿:歇山式屋頂,其特色包括山牆為銳形馬脊形式,正脊則是小脊作法,採仰合瓦屋面等特點,可以說此類形式做法常見於台南市各個拜亭之中。屋身而言,為六架楹捲棚式,並採用台樑式的構造形式。 後殿:屋身為九架楹承重牆式構造方式,其中七架楹下方施作曲形壽樑一道,兩旁為具有蝙蝠紋樣的隔扇門,壽樑下置有草形雀替。
評定基準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臺南市
北區
自強段
1642
緯度
22.9996296736991
經度
120.202585761093
法令依據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中華民國71年5月26日總統令公佈 )第27條
指定(登錄)理由
依中華民國73年2月22日頒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48條綜合評定之

關鍵詞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