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每當發生礦業災變,造成員工因公殉職,工會便會召開會議,經討論後公告大小職員應捐贈自身多少薪資,做為受傷者或罹難者家屬安家慰問金,但有時也有礦工於非工作場域亡故,而准予比照因公殉職待遇所辦理之例子。
民國70年8月16日,瑞三鑛業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許OO公告,該工會會員方皇,於民國70年8月8日早晨上班途中,自家中步行至離復興礦礦坑口距離大約四百公尺處土地公廟口附近,突然口吐鮮血而亡故,討論後擬比照因公殉職辦理。工會會員方皇生前為復興坑口之採煤工,其勞工保險號碼為:277389號,依據該工會第十二屆第七次理事會臨時動議決議,准予比照因公殉職扣繳互助金,並於八月下期員工工資內代扣新台幣二十元,彙轉致贈罹難者遺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