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校務行政管理與決策多是由上而下的行政管制手段,基層教師並沒有權利參與決策與共同建立教師專業與自主的標準。然而,在教師法與工會法分別於民國84年及民國100年,明定教師可以籌組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下稱教師組織)後,教育行政決策的形成過程,除了加入教學現場教師的聲音外,對於教育政策的影響也逐漸改為下而上的蒐集意見,並賦予教師組織參與的權利。
本文件為教師組織從民國104年起倡議成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下稱專審會),並以調查員的「教學專業調查」,與輔導員的「教學專業輔導」進行同儕協助與同儕審查以建立教師專業的標準,108年6月6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來函請教師組織推派專審會委員,教師組織則於同月25日回復推派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