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環保/環保機構與民間環保團體之成立,頁766-776。
民國60年代後期,台灣各地公害、環境污染問題已時有所聞,而政府部門設置環保專屬機構是在民國70年代後期,因此,公共衛生專責機構「行政院衛生署」不得不開始重視相關的環保措施。然而,在政府環保機構尚未成立之前,是由衛生單位處理公害污染問題,無論中央或地方行政層級皆是如此。 一、環保機構 民國60年(1971)衛生署甫成立,鑑於開發不當及污染性產業缺乏控制,使各種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即特別設置環境保護處,並陸續制定、公布幾項環境保護法規:包括民國61年「飲用水管理條例」、民國63年「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民國64年「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據此、由中央或地方衛生單位陸續執行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廢棄物等多方面防治工作。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766-77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