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社會團體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社政/社會團體,頁689-704。

社會團體乃人民團體分類中的一種。 人民團體一詞,最早出現在民國18年(1939)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的「人民團體組織方案」中,該方案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及「社會」兩種團體。 民國31年國民政府公佈「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明令各種職業之從業人員均依法組織「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乃指職業團體之外,推展文化、學術、醫療、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等業務之團體,其範圍更加擴大。該法成為戰後人民團體組織成立之法令依據,因此人民團體的分類,內政部曾明文指出: 人民團體係指有共同目的、共同關係、或共同行為之人民自由組合,經依法登記並得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者,其組織類別,按性質可分為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兩大類。由職業相同而組織之團體稱為職業團體,凡不以職業而以志趣相同而組織之團體,稱之為社會團體。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689-704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基本資訊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