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地政/平均地權,頁573-576。
壹、平均地權業務 平均地權為民生主義政策中心,旨在促進「地盡其利」及「地利共享」,其方法為「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台灣自民國45年(1956)9月開始至65年底止,共有109個都市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民國67年9月起,台灣全面實施平均地權,並分兩梯次辦理規定地價;民國81年金門、連江兩縣亦納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及至民國84年8月止,全台已完成地籍測量,登記之土地均已辦竣規定地價,實施平均地權。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573-57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