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建設/公共事業,頁539-543。
公共事業範圍甚廣,大抵可將提供人民生活上的各項需求所做的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等稱為公共事業。依我國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用地需包括: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如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等設施)等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539-543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