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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福利與軍眷優待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役政/軍人福利與軍眷優待,頁517-521。

壹、軍人權益 我國國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保國衛民,政府對服役國民應享之權利,得予保障。依「兵役法」第45條規定,國民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517-521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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