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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役政/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頁509-516。

我國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之主要目的,在適應軍隊動員之需要,然因後備軍人係在鄉軍人,散處民間各角落,必須運用地方政府之役政、戶政、警政等單位協同辦理,才能達到「平時養兵戰時用兵」之目的。 後備軍人之管理規則,自民國44年(1955)4月13日行政院發布以來,經過數度修訂。民國75-85年間,共計經過國防部二次條文修訂,分別是在民國75年4月28日國防部(75)恕惻字第15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5條、及81年6月29日國防部修正發布(81)伸信字第3962號令。 我國政府為了確保後備軍人能發揮動員力量,因此對於其管理規則有明確的規定。依據該規則第五條規定,縣、市政府為轄區內後備軍人管理之行政事務處理及監督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為轄區內後備軍人管理之行政事務處理機關。因此,本市役政事務中之後備軍人管理,乃由各區公所負責行政事務處理,而由市政府兵役局擔任行政監督機關。警察分局則為轄區內後備軍人動態查察之協助機關,戶政事務所為轄區內後備軍人戶口異動之登記及通報機關。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509-51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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