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役政/徵兵處理,頁501-508。
壹、徵集業務及程序 依我國憲法及兵役法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男子在年滿十九歲那一年接受「身家調查」,「徵兵(體格)檢查」,如果體位在甲、乙者「抽籤」後到次年起開始徵集入營服役。徵集業務則為役男在年滿二十歲當年1月1日起,依籤號順序徵集入營,海、陸、空軍常備兵現役入營服役均為二年。 至於徵兵處理的程序,主要是依據行政院所公佈的中華民國徵兵規則,現行之徵兵規則,首先發佈於民國45年(1956)10月26日,至今經過數度修訂。民國75-85年間有過四次的修訂,其修訂日期,分別為民國78年1月25日行政院修正發布(78)台內字第2111號令、79年5月23日行政院修正發布(79)台內字第12231號令、81年6月12日行政院修正發布(81)台內字第20416號令、85年6月26日中華民國85年6月26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等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501-508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