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役政/概述,頁495-496。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我國國民男子年滿18歲起,即有服兵役之義務。現行的兵役法為民國89年(2000)2月修正公佈實施者,主要業務分徵集、甄訓、管理、權益、召集等。有關役政事務的推動與進行,除由中央政府主導之外,亦須地方政府的配合,方能有效執行其業務。 由於我國兵員充足,因此兵員訓練與服務,已經由原來專為軍事作戰訓練,漸次擴充到社會治安類(警察役、消防役)、社會服務類(社會役、環保役、醫療服務役等等,亦即替代役男制度的產生,由此可見我國役政性質之逐漸轉變。 新竹市的役政機構,在民國75-85年間,主要由市政府兵役科負責(民國88年10月改成兵役局)。其業務主要配合中央政府政令,進行包括徵兵處理、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軍人福利與軍眷優待等等的業務(詳本篇第二、三、四、五各章)。此外,還須各區區公所及兵役協會(民國85年廢除)的配合與協助,進行與役政相關之事務。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495-49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