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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自治/市政府,頁454-470。

本市地方自治施之實施除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外,主要的法令有三:一、民國39年(1950)4月24日,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二、民國83年制訂之省縣自治法;三、民國88年1月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依照上述的法律及行政命令規定,本市自治事項包括:市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市政府與市議會的成立;自治規程的制定;市的財政、地政、教育、文化、交通、社會福利、衛生、環境保護、水利、觀光、農漁牧、工商建築管理;對市議會決議提出覆議案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454-470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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