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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自治/中央與地方之關係,頁448-453。

依照憲法規定,我國政府體制分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兩級,地方政府又分為省(直轄市)、縣(市)級和鄉鎮(縣轄市)等三級。各級地方政府的地位、組織與權限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兩章中均加以規定。 行憲前,台灣省之地方行政主要由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直接指揮監督。行憲後,由於憲法在我國係屬首度施行,因此我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及地方自治的演變,深受歷史及現實國情的影響,以下就行憲前後地方自治法令的制定與修訂過程,分五部分說明地方與中央的關係的演變。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三政事志〉,第448-453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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