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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古蹟的相關保存措施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一土地志/歷史勝蹟/古蹟/相關保存措施,頁188-194。

一、劃定古蹟保存區

(一)古蹟保存範圍之研究 民國71年政府頒佈《文化資產保存法》後,分批指定了二百多處古蹟,並大力推動相關保存措施。在多年的努力下,固然收到相當的成效,但不可諱言,也引發了不少的問題。古蹟保存範圍的劃定,就是重要問題之一。 由於諸多法令未能配合調整及作業上的經驗缺乏,指定古蹟常僅以地址或地號為依據,對於實質環境的影響因素並沒有深入考慮,無形中阻礙了保存工作的推行。 古蹟保存範圍的內容,包括了《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列的古蹟、古蹟鄰近地區、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鄰接地區等的認定問題,也包含了這些範圍內有關土地使用及建築行為的規範。 由於相當多的法令衝突與不足之處,特別是在古蹟與都市計畫的矛盾以及民眾權利義務平衡方面,問題相當複雜。 新竹市政府有鑑於此,特於民國80年委託漢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新竹市古蹟保存範圍劃定研究-價值重估與範圍鑑界」研究案。在全國而言,新竹市政府主動委託辦理這項保存範圍之研究案,是一項前瞻性的創舉。 民國80年7月漢光,建築師事務所完成《新竹市古蹟保存範圍劃定研究-價值重估與範圍鑑界》之研究報告。在這份報告中,提出以「視覺影響」、「古蹟本體與基地」、「環境與景觀評估」三大要素,作為研定古蹟範圍的因子。同時據此針對新竹市十二處古蹟的個別差異,分別提出了十分具體的保存方式建議,並以都市計畫圖、地籍圖、現況套繪圖清楚標示出,每一處古蹟建議劃定的保存範圍。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一土地志〉,第188-194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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