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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治的選擇

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一土地志/市街/市街發展與環境的關係/廳治的選擇,頁75-77。

清代在臺設立縣廳的目的,是為了便於治理。縣令同知被中央政府「寄以地方,寄以百姓,寄以城池府庫,寄以錢糧徵收。」其具體職務「在於維持治安(警察、保甲、團練等),徵稅,裁判及其執行,監督其僚屬、胥吏、差役及家丁。其他,如編查戶口,驛傳,管理公共事業,辦理社會福利(設義倉、孤兒院、養老院及其他賬恤等),設義學、社學、書院、祭祀等。」因此,清代臺灣設立縣廳時,為了在最少的時間,或最短的距離,達到接近轄區居民的目的,縣廳內人文發展的中心,或可能的中心地點,即成為選擇縣廳治的最主要依據。 如前所述,康熙末年淡水廳轄區內的開墾,以新竹平原最為成熟,加以雍正初年,北臺地區移民農墾的條件大幅改善,平原鄰近的台地或丘陵地區,墾務也陸續展開,以致雍正9年正式設廳時,廳治乃以新竹平原為最佳選擇。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一土地志〉,第75-77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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