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首/凡例。
一、《新竹市志》所敘始於史前而止於民國75年,《續修新竹市志》所敘則自民國75年始至民國85年止。
二、本志所續乃《新竹市志》,因此體例綱目盡可能以《新竹市志》為藍本而予增刪。凡《新竹市志》已有充分敘述而無重大變遷者概不抄襲重敘,而僅以概說或注釋方式注明。
三、本志宗旨一方面在保存歷史資料、記錄歷史事實,一方面在闡述歷史發展、反映新竹特色。因此本志各卷撰述除維持志書精神外,也著重闡述時空特點。
四、本志除卷首、卷尾各一卷外共分八志,依序為土地志、住民志、政事志、選舉志、經濟志、文教志、藝文志、人物志。除卷首、卷尾外,各志依序分為篇、章、節,必要時其下得再分項、目、款。
五、本志卷首包括序、凡例、綱目、照片、大事記;卷尾包括索引、纂修經過及編後記。
六、土地提供人類生活空間,且影響人類歷史發展至鉅,故列土地志於卷一,分別描述地理、氣候與災害,市街、都市、與歷史勝蹟。
七、有土地而後有住民,故列住民志於土地志之後,分人口、語言、氏族與社區、宗教、禮俗,予以充分之敘述與分析。
八、有住民而後有政事,故列政事志於卷三。民主乃近代政治潮流而選舉則為民主政治之重要活動,因此列選舉志於卷四。
九、政治活動以外,民生首要在經濟,故列經濟志於卷五。分農漁業、工業、商業、金融、交通。
十、人類除政治、經濟之外,首要在文化教育與藝術文學,故列文教志、藝文志於卷六、卷七。
十一、人物為歷史之主角,亦為推動歷史發展之主要力量,因此凡對本市具有重大貢獻與影響之歷史人物,除沿襲舊志之原則外,生人不列傳,不涉忠奸、雅俗之評斷,均載於卷八人物志。
十二、本志撰述,本真實原則,務求文獻與調查並重。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上冊》,〈卷首〉,凡例。(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