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新竹州地方係長,就新竹的市會、協議會當中的流程做討論,文章為第十一節到第十七節,共有八節,分別為:11.市尹、街庄長和議長為同一人負責兩個職務、12.會議通知、13.議長及議員無法參與議事的情況、14.議員在會議中禁止使用無理的語言、15.會議的用語原則為國語(日語)、16.議長俱有的重大職責、17.參與人員要有連帶觀念、18.關於書記的職務等。本篇文章內容接續本雜誌四月探討關於自制的題目,接著對於市議的會議作討論,並還有下一篇章,而這裡面所提到的會議制度皆出自「市街庄制」的規定。在文章中提及會議中的市會的議長由市尹擔任議長及召集人,街庄協議會由街庄長擔任會議的議長及召集人,因此市尹及街庄長在會議中俱有兩種身份,一個是作為市尹或街庄長,另一個是作為議長管理及召集會議。為了不使書記及他人混淆這兩種身份,當時開始有使用揭示牌來表示開會當時在發言的議長是以議長身份發言還是市尹或街庄長。關於會議通知則表示一般會議需於3日前發通知,特殊事件除外,且如果討論的議題與議長或參與會議的人的親戚有關,此人在此議題上因考量到公平性不適宜參與。會議中禁止使用粗魯的言論及暴力行為,而會議中主要採用國語(日語),除了特殊案例可使用地方方言,等規定詳述於文章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