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作者在談論租稅的意義,在開頭先舉當時日本的租稅學專家提出關於租稅意義的論據,之後將本篇文章分為五個段落談論。首先為租稅是國家公共團體財政權依據、租稅從一般人民徵收、租稅以貨幣換算徵收、租稅為強治徵收、租稅的徵收目的為國家公共團體一般經費之支出。以這五個段落,作者表達租稅是財政權的展現,為國家權力行使的一種方式,徵稅方式受到法律的規範,在立憲國家中由帝國會議協助制定,而在台灣由於權利委任予總督,因此總督為法律代表,有發令課稅的權利。接著論道一般「人民」,這邊所指的一般人民為個人經濟主體的指稱,包含個人、法人、外國人及本國人,並徵收貨幣而非如台灣過去從荷蘭治台時期開始是以物做徵收。由於徵稅的目的是為了國家共同利益,因此為強制性的。最後作者認為日本欲在東亞建立新制度的非常時期,作為不參與戰爭的一般人民,徵稅是對於國家最大的貢獻,同時也感謝新竹州的人民在支那事變以來納稅成績不斷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