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作者稗方勝輝任職於稅務課,作者之所以撰寫本篇文章之目的是要論述支那事變(盧溝橋事變)前後台灣的稅制變動的細節。以期當時的製造業者及販賣者可以遵守新的稅制,定期向稅務官署申告,以不逃漏稅為目標。 當時台灣的物品稅,一開始是為了支那事變為而制定的稅法,而在支那事變後隔年底終止。並於昭和15年(西元1940年)3月30日公佈新的物品稅,於4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物品稅與先前因支那事變所訂的特別稅法中的物品稅差別不大,主要是修改一部份的稅率及追加兩三個項目。文章中詳細說明修改的部分,有變動的為第一種甲類(包含琥珀製品、象牙製品、七寶製品等)、第一種乙類(包含糕點、盆栽、盆景、玩賞用動物)、第二種甲類、第三種糖類(貽、麥芽糖、葡萄糖)等稅率的調整。同時作者也提到茶稅因稅制的不完善,而導致有逃漏稅違法的行為,並闡明新的物品稅中不同營業者(即製造者)向稅務官數繳稅的義務及罰則,以期納稅者能夠遵守。顯見當時國家需要更加詳細的財政制度與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