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與課程/大學教育,頁1473-1477。
一、行政組織 大學法的修訂自74年11月起,至77年6月經行政院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然當時已經「解嚴」的情形下,行政院通過的修正草案顯得相當保守,於是在78年的5月開始有民間團體提出重新的審議,終於在82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83年元月5日公布施行。教育部也在83年8月訂定〈大學法施行細則〉,在大學法修訂實施以前,我國大學校院運作之典章規則,基本上是由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大學本身並無太多自主治校之空間。 83年大學法修訂,強調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的精神,關鍵性地改變了國內大學教育的運作型態。政府對大學發展的管制逐步鬆綁的結果,舉凡大學組織、人事、課程、招生、師資聘任等事項,漸回歸由各大學自主運作。同年,國立大學亦開始試行校務基金制度,取代原有之公務預算制度,課以學校財務規劃之責。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第1473-1477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